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7號
上 訴 人 綿隆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之1
法定
代理人 謝徐月雲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尚水、林邱佩芬、林蔚芳、邱秀春間請
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。查
本件上訴人上訴部
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307,900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39,75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鍾雯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