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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切結書內容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原   告 李仲秋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被   告 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切結書內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本於切結書內容有所請求而涉訟,而被告設址在 台北市內湖區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,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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