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
原 告 李仲秋
訴訟
代理人 陳宗佑
律師
被 告 可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
切結書內容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
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本於
切結書內容有所請求而涉訟,而被告設址在
台北市內湖區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
可稽,依民
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曹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