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
原 告 Ten Plus Limited(In Liquidation)
法定
代理人 Yuen Tsz Chun,Frank
訴訟代理人 王寶玲
律師
楊代華律師
吳峻亦律師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元軒珠寶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(一)本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48萬9884.75元,依起訴當
日即民國101年7月26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
匯率30.312折算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16萬1387
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40萬94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40萬8996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敘明
兩造交易內容及積欠貨款之計算,
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蔡雲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