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
原 告 Ten Plus Limited(In Liquidation)
法定
代理人 Yuen Tsz Chun,Frank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元軒珠寶有限公司、陳秀汾間因 101年度
重訴字第115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
經查: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,161,38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614,2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
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