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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155號 原   告 Ten Plus Limited(In Liquidation) 法定代理人 Yuen Tsz Chun,Frank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軒珠寶有限公司、陳秀汾間因 101年度 重訴字第1155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。經查: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,161,3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614,24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 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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