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
原 告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卿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曾彥翔(原名湯堯智
,即湯紹洪之
繼承人)、曾彥鈞(原名湯堯傑,即湯紹洪之
繼承
人)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
幣貳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台幣
貳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
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零玖拾貳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曹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