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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原   告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彥翔(原名湯堯智 ,即湯紹洪之繼承人)、曾彥鈞(原名湯堯傑,即湯紹洪之繼承 人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貳仟捌佰伍拾捌萬捌仟零玖拾叁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貳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貳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零玖拾貳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曹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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