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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原   告 福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卿 被   告 曾彥翔(原名湯堯智,即湯紹洪之繼承人)       曾彥鈞(原名湯堯傑,即湯紹洪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 已於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 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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