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05號
原 告 張詩宜
訴訟
代理人 蔡順雄
律師
鄭凱威律師
被 告 英達資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益銘
訴訟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下
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靖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