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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 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被   告 蔡曜柱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金來國際實業股份   有限公司、許勝發、蔡曜柱發支付命令前開被告已於法  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  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  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7,000,000元,應繳裁   判費689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689,10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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