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正昕
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
被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許勝發
被 告 蔡曜柱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金來國際實業股份
有限公司、許勝發、蔡曜柱發
支付命令,
惟前開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77,000,000元,應繳
裁
判費689,6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689,10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