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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 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被   告 蔡曜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台幣500 元,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故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。本院於民國101 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689,10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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