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正昕
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
被 告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許勝發
被 告 蔡曜柱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
新台幣500 元,因被告對前開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故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。本院於民國101
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
689,100元,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
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
惟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謝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