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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  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曜柱 人 被   告 蔡曜柱      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 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 1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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