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正昕
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
被 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曜柱
人
被 告 蔡曜柱
許勝發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
2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
1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