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
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央城
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
律師
王雪娟律師
洪維德律師
被 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
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
履約保證金事件
民事訴訟
裁判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本院96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
履約保證金事件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本院認有裁
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謝榕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