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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原  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龍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      王雪娟律師       洪維德律師 被   告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珠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36號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訴 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 國102年8月9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雖經原告提起上訴,亦經最高 法院於104年1月16日104年度台上字第80號裁定上訴駁回確 定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更(一)字第16號 判決、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0號裁定在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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