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
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正昕
代 理 人 林純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蘇欽松、太子汽車工業
股份有限公司、慈益股份有限公司、許勝發、許鄭温温間請求清
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伍億捌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零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,扣除已繳
支付命令新
臺幣伍佰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叁仟陸
佰肆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徐悅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