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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蘇欽松、太子汽車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、慈益股份有限公司、許勝發、許鄭温温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伍億捌仟捌佰伍拾捌萬貳仟陸佰零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 臺幣伍佰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叁仟陸 佰肆拾叁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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