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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 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被   告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被   告 蘇欽松 被  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人 被   告 慈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嫺嫺 被   告 許鄭温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,然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1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 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裁判費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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