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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陳志棟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  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   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  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   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   元者,以萬元計算;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依第七十   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,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  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 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、第七十七條之   二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七十七之十三條、第七十七之十   六條第一項前段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、李光隆   即大智文理珠算補習班、姜壽國即如意輕鬆洗衣坊、亞普鍶   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   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經查:上訴   人上訴聲明:「1原判決廢棄。2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  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、李光隆即大智文理珠算補習班   、姜壽國即如意輕鬆洗衣坊、亞普鍶國際有限公司應依序自   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五、六號所示房屋遷出」,訴訟標的為民   法第七百六十七條、第八百二十一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為   因財產權而起訴,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附表編號一、   二、五、六所示建物占用坐落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○   ○○○○○地號土地,於民國一00年九月十五日起訴時之   交易價額為斷,而前開土地一00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  新臺幣(下同)二十二萬七千三百四十八元,有(原證一)   土地登記謄本可考,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仟玖佰柒拾萬   柒仟叁佰陸拾柒元【小數點下四捨五入】(計算式:「附表   編號一、二所示建物占用之土地面積」一0九‧三二平方公   尺,加「附表編號五、六所示建物占用之土地面積」一0九   ‧三二平方公尺,乘以「土地公告現值」二十二萬七千三百   四十八元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(上訴利益)價額核定為肆仟   玖佰柒拾萬柒仟叁佰陸拾柒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柒萬   肆仟壹佰柒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  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 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核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:建物詳目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│ 建 物 標 示 │ 門 牌 號 碼 │所有人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文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二號│四四四之一號  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文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三號│四四四之一號二樓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文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四號│四四四之一號三樓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文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五號│四四四之一號四樓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彥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六號│四四四之二號  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彥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七號│四四四之二號二樓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彥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八號│四四四之二號三樓 │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│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│林哲彥│ │ │一小段第一一五九號│四四四之二號四樓 │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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