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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中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,282,535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1,428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曾育祺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婉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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