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
原 告 昇禾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偉宏
被 告 張劭緯
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
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
,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
兩造所訂「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第15條約定
以「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而本件
系爭
不動產係坐落於桃園縣○○鄉○○段第7地號土地及其上同
地段17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○○鄉○○○街○號
),兩造復無其他
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
適用,顯見兩
造間
合意管轄約款係屬排他的合意管轄約定,
揆諸前揭規定
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
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