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  告 昇禾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宏 被   告 張劭緯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 ,同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兩造所訂「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」第15條約定 以「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」,而本件系爭 不動產係坐落於桃園縣○○鄉○○段第7地號土地及其上同 地段17建號建物(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○○鄉○○○街○號 ),兩造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,顯見兩 造間合意管轄約款係屬排他的合意管轄約定,揆諸前揭規定 ,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