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
原 告 上隆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啟天
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
律師
蔡文玲律師
被 告 王惠民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王惠民發
支
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書狀所陳報之
債權本金為計算基準,暫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
判費新臺幣50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
,尚應補繳新台幣5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,請提出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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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
籍謄本,並提出
準備書狀敘明本件消費借貸
法律關係存在之證明
方法,亦即金錢之交付、
兩造如何約定借款事宜、清償期屆至等
要件,並且原告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是否有違公司法相關規定之
說明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洪仕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