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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  告 上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      蔡文玲律師 被   告 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王惠民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書狀所陳報之 債權本金為計算基準,暫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0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,尚應補繳新台幣5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。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,請提出被告非記事省略之最新戶 籍謄本,並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之證明 方法,亦即金錢之交付、兩造如何約定借款事宜、清償期屆至等 要件,並且原告以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是否有違公司法相關規定之 說明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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