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73號
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健偉
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
律師
陳君薇律師
朱百強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湯偉祥律師
被 告 黃照岡
劉正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
來,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或同面額之
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按當事人喪失
訴訟能力或
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
代理權消滅者,
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
前
當然停止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
承受訴訟人,於
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;
他造當事人,亦得
聲明承受
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查被告甲○○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,有個人基本資料
查詢在卷
可稽(參見本院卷1第44頁),其於
本件訴訟100年12
月7日起訴時為未成年人,
嗣於
訴訟繫屬中,已於101年12月12
日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,原告遂於101年12月13日為被告甲○
○聲明承受訴訟(參見本院卷第145頁、第224頁),經
核與民
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,而應准許,先予
敘明。
本件被告乙○○經
合法通知(寄存送達)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
到場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可按,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
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應依原告之
聲請,由其就被告乙○○之
部分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乙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原告主張:
㈠被告甲○○於99年11月間,自網路擷取美國北卡羅萊納州之駕
駛執照格式後,以輸入姓名「WILSON WEI」、住址、性別及出
生年月日等資料,並貼上其個人照片之方式,偽造美國北卡羅
萊納州駕駛執照,
復於100年1月間,取得訴外人即國內知名企
業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,以換貼個
人照片之方式,變造訴外人魏宏帆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。待
證件備妥,被告甲○○即於100年2月底,撥打電話至原告公司
,佯稱以訴外人即魏應州配偶張綠雲欲請原告公司董事長幫忙
,經原告公司人員於同年3月9日回電後,被告甲○○自稱係訴
外人張綠雲之子魏宏帆,欲申辦原告公司運通卡,
適原告確曾
於99年12月間,發函邀請頂新集團魏應州及其家族成員申辦原
告公司運通卡,致原告公司人員信以為真,誤認係訴外人魏宏
帆本人欲申請美國運通卡,而與被告甲○○相約於100年3月11
日見面並交付空白之美國運通CENTURION卡(俗稱黑卡)申請
書予被告甲○○。被告甲○○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,在
上開
申請書申請人簽署欄上,偽造「魏宏帆」署押,復將遭變造之
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,均
交原告公司人員,佯以申請美國運通卡正、副卡各乙張,致原
告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、000000000000000
之美國運通卡各乙張(下稱
系爭信用卡),交被告甲○○。被
告甲○○於詐得系爭信用卡後,
旋於如附表一、二所示時間、
商店,持系爭信用卡交予特約商店人員於電子端末機(即俗稱
刷卡機)上刷卡辨識而行使,詐得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物品或
服務等不法財物或利益,原告因此於各該受騙特約商店請款時
,代為墊付被告甲○○所消費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款項。被告
甲○○另透過網路傳送系爭信用卡卡號、有效期限及辨識碼,
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及服務,致原告於各該受騙特約商店
請款時,代為墊付被告甲○○所消費如附表三所示之款項。被
告甲○○另借用不知情之訴外人莊明欽名義,於100年5月2日
設立巴黎杜霖精品企業社(下稱巴黎企業社)擔任該社實際負
責人,並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人員佯以:頂新集團
夫人的孩子想要申請刷卡機做生意,請協助辦理,致使財團法
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路推展部資深經理王明德因誤信被告
甲○○所假冒之「魏宏帆」確為頂新集團魏應州之子,故於同
年5月5日晚間7時許,前往被告甲○○指定處所完成刷卡機之
裝機手續,並因此取得空白簽帳單。被告甲○○即於如附表四
所示時間,以前述刷卡機為工具,使用系爭信用卡,將如附表
四所示之不實簽帳消費
記錄,在刷卡機上登入不實之消費內容
、消費金額,並在刷卡機上輸入結帳請款訊息,即在刷卡機上
逕以結帳,透過網路傳輸特約商店之請款內容予原告,致原告
誤信訴外人魏宏帆確有在巴黎企業社為如附表四所示之消費,
而詐得如附表四所示之款項。
㈡依被告甲○○於警詢、偵查及本院刑事庭100年度訴字第1062
號案件審理之供述,業已坦承全部侵權行為事實,至被告甲○
○於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1年度
上訴字第708號案件審理時,
雖否認部分事實,但經法院認定屬
法律適用問題,無礙被告甲
○○業已坦承全部事實之認定,且被告甲○○侵權行為之事實
,
迭經本院刑事庭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認定屬實,並判決被
告甲○○有罪在案。被告甲○○冒用訴外人魏宏帆
年籍資料、
偽造訴外人魏宏帆署押進行信用卡消費及虛設公司行號進行假
交易等之侵權行為,致使原告陷於錯誤而依約支付新臺幣(下
同)6,292,150元費用(已扣除被告甲○○前已清償之部分款
項),受有損害,被告甲○○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甚明。又被告
甲○○出生於00年00月00日,行為時尚未滿20歲,為限制
行為
能力人,被告乙○○為被告甲○○之母親,為被告甲○○之法
定代理人,依
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,應就被告甲○○不
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,與被告甲○○負連帶賠償責任。為此
,本於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
7條第1項規定,起訴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,
並聲
明:除假執行供
擔保金額外,如主文所示。
㈢原告對被告
抗辯所為陳述
略以:原告公司員工劉海璐於100年3
月15日,因被告甲○○施用詐術,誤以被告甲○○係訴外人即
頂新集團少東魏宏帆,而應被告甲○○要求前往艾美酒店,向
被告甲○○收取證件及信用卡申請書,被告甲○○交付訴外人
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,訴外人劉海璐即要求被告甲○○
提供新式國民身分證,但因被告甲○○詐稱新式國民身分證正
在申辦護照無法提供,訴外人劉海璐信以為真,始未再堅持被
告甲○○須交新式國民身分證。後經原告公司內部依據信用卡
管理機制進行徵信查核,被告甲○○所交付之舊式國民身分證
影本,正與訴外人魏宏帆原留存在原告公司之文件相符,始遭
被告甲○○詐騙誤認其確為訴外人魏宏帆。而依信用卡業務機
構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,發卡機構於辦理信用卡申請審核時,
僅需申請人於申請時須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及所得或財力等
可證
明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,即符合規定,只要申請者所提供資料
認定其身分即足,並無明文限定何種文件始屬所謂身分證明文
件,被告甲○○自始即蓄意詐騙原告,於冒名申辦信用卡時,
交付變造之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魏宏帆美國北
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等身分證明文件,致原告陷於錯誤同意核
發系爭信用卡,被告甲○○對其詐騙
犯行非旦毫無愧疚,竟反
執此而謂原告有所疏失,委無足採。又被告甲○○為達臨訟
卸
責目的,信口編造原告公司員工與其共同持卡消費情節,倘該
辯解屬實,何以被告甲○○於刑事偵查、審理從未提出,顯與
常情有違,自應由其負舉證之責,
迺被告甲○○完全未能就前
開抗辯證明,足見此部分抗辯無據。被告甲○○引原告100 年
6月10日寄發之帳單顯示應付金額為0,辯稱消費款項均已結清
,純屬被告甲○○自行編纂,蓋該帳單清楚顯示,寄發目的係
因原告發覺被告甲○○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持卡消費,故通
知被告甲○○「您的美國運通Centurion卡帳戶目前已取消」
,復因帳戶遭取消,故應付金額欄顯示為0,非表示被告甲○
○已毋庸清償其冒名持卡消費所積欠債務,亦無
免除債務意思
,被告甲○○此部分辯解顯係惡意誤導。
被告方面:
㈠被告甲○○抗辯略以:我國自95年8月30日起,即已全面採用
新式國民身分證,舊式國民身分證隨之失證明辨識效力,理應
無法用以從事任何需識別個人身分之業務,遑論申辦信用卡,
尤以原告為頗具規模之金融企業,應對此知之甚諗。按常理言
,銀行核發信用卡通常係由內部單位審核,即便原告公司業務
單位於面談時受騙,將舊式身分證影本帶回公司為申請信用卡
程序,亦無法延續受騙狀態,使負責授信審核單位忽略正常程
序,以為核發信用卡。又信用卡之核發,銀行內部在收受申請
案件後,仍透過一定徵信、審核程序,須由銀行向財團法人金
融聯合徵信中心調閱申請人之信用狀況資料,此一信用資料
乃
我國各銀行核發信用卡時必調閱之資料,原告如何以舊式證件
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取得訴外人魏宏帆之信用狀況資
料,進而通過徵信程序?不論申辦信用卡者為何人,仍應提供
有效證件,俾利後續審核手續之進行,是若原告主張屬實,單
純被告甲○○1人所為,無法使原告核發信用卡。原告主張被
告甲○○係持「變造之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」及
「偽造訴外人魏宏帆之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」,使原告
受騙而核發系爭信用卡之情,均不足為採。按訴訟權及辯護權
,乃憲法第11條、第16條及第22條保障,因刑事與民事法規本
質上有極大差異,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上自有不同之策略及考量
,被告任意白白犯罪,動機有出於自責悔悟,有因心生畏怖或
圖邀寬典,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者,不必然代表被告出於全
然同意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。原告徒以本件事實業經本院刑事
庭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101年度上訴字
第708號判決認定,據以主張民事事件應做相同認定,
顯非可
採。系爭信用卡雖由被告甲○○出面申辦,
惟領得信用卡後,
係由被告甲○○及原告公司職員共享
所有權(即共有),就卡
片領取簽收表以觀,該2張卡片領取簽收表均係針對主卡及副
卡之領取,且簽領日期均為100年3月25日,比對領取人簽名欄
位之簽名為不同人簽署,
足證被告甲○○所言非虛。既然系爭
信用卡係被告甲○○與他人共同消費,不得將附表一、二、三
所示之所有消費歸責於被告甲○○,而要求被告甲○○對非自
己所為之消費行為負起全責。系爭信用卡若無原告公司內部員
工幫助,無核發可能,亦無使原告遭受須墊付款項損害,是應
究明俾利合理分配損害賠償責任。況
觀諸卷存月結單「已清金
額」欄明確記載「6,292,150」,而「應付金額」欄則記載為
「0」,顯見系爭信用卡款項已免除,而該等帳單係原告公司
電腦設備根據電腦資料製作並寄發,可證被告甲○○所指情事
確存在,至原告雖稱係因帳戶取消所致,然除第1期帳單外,
其餘帳單均係在進入刑事程序後(100年5月23日)寄出,案件
已進入司法程序,自無再通知取消帳戶之理,依民法第203條
規定,僅有在未約定且無法律可據時,方得按法定利率請求利
息,本件原告所請求利息,應受雙方間所簽立服務使用契約之
限制,即應以約定利率為準,又原告請求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,已逾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能請求之範圍,自非合法
。我國在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時,要求原證件人應繳回舊式國
民身分證並作廢始可換發,原告稱公司員工劉海璐認為訴外人
魏宏帆有新式及舊式證件可同時分別用以申辦護照與信用卡,
顯違常理。我國申辦護照毋須抵押身分證件,原告欲以「新式
國民身分證正在申辦護照而無法提供」作為合理化自身核卡違
失理由,難以採信。原告指被告甲○○所提供之舊式國民身分
證影本與訴外人魏宏凡原留於原告公司之文件相符,然訴外人
魏宏帆於原告公司申辦「美國運通國泰航空尊尚信用卡附屬卡
」時所留之證件為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,可明原告所述不實。
而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所指「申請時須檢附身
分證明文件」不包括遭我國戶籍法認失效之「舊式國民身分證
」,原告為頗具規模之金融業者,明知舊式國民身分證無辨別
身分效力。被告甲○○因原告之
與有過失(即放任已不具效力
多年之無效證件通過申辦並核卡)而應免除損害賠償責任。並
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㈡被告乙○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。
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○○冒
訴外人魏宏帆名義,使用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美國
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等詐騙行為,致原告誤信為真進而核發
系爭信用卡,致受有代被告甲○○墊付信用卡簽帳款之損害
等
情,
業據提出駕駛執照影本、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、信用卡申
請書、卡片領取簽收表等件在卷為證(參見本院卷1第255至26
0頁)。被告甲○○不爭執曾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,偽造及
變造訴外人魏宏帆身分證件,而向原告申辦系爭信用卡,並偽
造訴外人魏宏帆簽名刷信用卡消費等事實,並於本院101年12
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時
自承;「我曾經經手這張信用卡,我曾
經拿到這張信用卡」等語無誤(參見本院卷1第224頁)。佐以
被告甲○○已因前述行為,經本院前以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
、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認其犯有刑
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(包含不另論罪
之戶籍法第75條第2項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、刑法第210
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、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、第215條
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、第339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3項普通詐
欺罪)等情,亦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62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
0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判決可稽(參見本院卷1第147至199
頁)。據上,
堪認被告甲○○係透過冒名申辦信用卡之訛騙方
式及冒名行使偽造署押刷卡消費之詐術方式,致原告陷於錯誤
,始核發信用卡予被告甲○○並如數代墊消費款項之事實,被
告甲○○
前揭詐欺及偽、變造文書等不法行為,構成侵權行為
,致原告受有損失,
堪認明確,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甲○○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,自屬有據。
按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:
無行為能力人或
限制行為能力人,
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
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被告甲○○為00年00月00日出生
,既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佐(參見本院卷1第44頁
),行為時為18歲,屬於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自應由
法定代理人克盡
親權之監督、保護義務,倘因法定代理人疏懈
對被告甲○○之監督,肇致損害發生,當應依法負連帶賠償之
責。被告乙○○身為被告甲○○之母親,為其為本件侵權行為
時之法定代理人,據被告甲○○當庭陳述:我父親在我小學5
年級時去世,原本父母與我一同住文林路,父親過世後,母親
離開文林路,我靠自己生活,從國中2年級後就須自己生活,
我母親被告乙○○住址係外婆家,在我國中2年級後,就沒跟
母親一起住,我國2仍設籍文林路,後來,我搬走自己找房子
住,我母親住址目前還有舅舅在住,但外婆已經過世等情(參
見本院卷2第80頁背面至第81頁),堪認定被告乙○○顯然對
未成年之被告甲○○未盡照料、教育及監督之責,且疏於聞問
,被告乙○○亦未曾對其已盡監督之責且未有疏懈之情負舉證
之責,且被告甲○○於年紀尚輕時,即缺乏被告乙○○在旁之
親情關懷及適切管教,致價值觀養過程逐生偏差,若被告乙○
○能於被告甲○○未成年前之成長過程,多予關懷,加以相當
之監督,當能避免被告甲○○於年少智識不周全之際,發生價
值觀嚴重偏差,致誤入歧途、貪求不勞而獲肇犯本件,亦即,
若被告乙○○自始即注意被告甲○○之教養,勤加監督,不稍
疏懈,當不致於發生本件被告甲○○前揭冒用身分、利用人性
弱點、以詐術取信原告,藉鑽營核卡制度漏洞,導致原告受有
如附表所示損害之情形,
職是之故,被告乙○○依法自當負連
帶賠償之責。據上,被告乙○○應與被告甲○○就
上揭故意侵
權行為,致原告受有損害之事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損失6,292,150元等情,雖經被告甲
○○以系爭信用卡係由其與原告公司員工共同使用,部分消費
亦係由他人所為,非全都由其所為
云云置辯。惟原告主張之前
述消費款代墊金額損失,經核對附表所示信用卡消費情形及卷
存簽帳單影本(參見本院影印之刑事卷證㈢卷第114至236頁)
大致相當,且經歷審刑事判決認定在案(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
1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附件二、三、四、五
所示),再者,姑不論被告甲○○辯稱部分信用卡消費係原告
公司員工所為之情,尚無任何舉證,但被告甲○○既對系爭信
用卡係其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申辦之事實無爭執,且倘依被
告甲○○
所稱:為求自保,於卡片核發時,亦要求對方於卡片
領取簽收表簽名等語(參見本院卷1第299頁)、若無原告公司
內部員工之幫助等語(參見本院1卷第300頁)、與我共謀之那
位員工不負有授權發卡的權責等語(參見本院卷2第2頁),仍
可認被告甲○○係抗辯其與所謂共用系爭信用卡之人,共謀由
被告甲○○冒名申辦信用卡,再由該共同持用信用卡之人從原
告內部協助,共同達詐騙原告核發信用卡、進而一同紛紛冒名
持卡簽帳消費,以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目的,故主觀上仍有
故意侵害原告權利之意思聯絡、客觀上仍均有為使原告受騙而
代墊款項之共同原因,被告甲○○應負之
侵權行為責任,並無
二致,仍無法免除。茲既被告甲○○所辯固然屬實,其與所謂
共同持用信用卡之人,仍應認定屬
共同侵權行為人,依
共同侵
權行為賠償法理(即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),
被告甲○○仍應對原告所受之全部損害負賠償之責。至被告甲
○○雖一再執:本件實際消費簽帳非均我個人所為云云抗辯,
但依前所述,仍與被告甲○○究否應就原告全部損害負賠償之
責之認定
無涉,被告甲○○對此容有誤會,更何況,被告甲○
○根本無法對前揭辯述內容,舉證
以實其說,其於本院言詞辯
論時始藉此辯稱毋庸賠償原告全數所受損害6,292,150元云云
,
洵無可採。被告甲○○固另辯以:應究明系爭信用卡核發之
幫助人,俾利合理分配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,然觀諸民法第
1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及第273條第1項規定:連帶債務之
債權
人,得對於
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
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可見連帶債務之
債權人本可同時或先後對
全體或多數債務人請求,亦可單獨對其中個別債務人為請求,
此係法律賦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之選擇權利。縱被告甲○○該
部分抗辯屬實,因原告就本件損害賠償債權,本得對連帶債務
人之被告甲○○,先請求為全部給付之履行,於法既無不合,
被告甲○○於此所辯,就原告本件向其請求部分,並無足採。
綜上,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受詐騙陷於錯誤,而須支
付之代墊款6,292,150元(已扣除原告自承被告前已清償之部
分款項金額),
即屬有據。至被告甲○○抗辯系爭信用卡簽帳
款剩餘債務前已經原告全數免除云云,並舉卷存月結單為佐(
參見本院卷2第17至19頁)部分。惟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
除其債務之意思者,債之關係消滅,為民法第343條定有明文
。債務之免除
與否,屬於債權人之自由,債務人決不能以其片
面之意思,強債權人以免除。即法院亦不得反於債權人之意思
,而為強制免除之判斷(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77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準此而言,債務免除必以債權人有向債務人為免除債
務之意思表示為判斷依歸。查原告陳稱:100年6月10日寄發帳
單之目的,係原告發覺被告甲○○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持卡
消費,因取消系爭信用卡帳戶,於應付金額欄顯示為0元,原
告否認有何免除被告甲○○債務之意思等語(參見本院卷2第
31頁),經對照被告甲○○所提100 年6月10日月結單,其上
果有「您的美國運通Centurion卡帳戶目前已取消」等語之明
確記載(參見本院卷2第19頁),加以,本件詐騙事實遭揭露
,係因訴外人兆豐商業銀行人員約於100年5月20日,將巴黎企
業社帳戶之異常提領狀況,通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
,由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知原告派員查證而來,兩
者時間相符,足見原告當時發覺系爭信用卡之申辦、消費有異
,旋先為取消信用卡帳戶,避免損害繼續擴大之處置,衡情,
當無容任被告甲○○冒名申辦系爭信用卡及消費之意思可言。
被告徒以卷存100年6月10日月結單,因電腦系統設定記載應付
金額0元,遽謂原告有免除被告甲○○本件侵權行為債務之意
思,尚乏所據,而無可採。據上,被告甲○○既未對系爭信用
卡消費簽帳款債務業因原告免除而已消滅之事,提出其他事證
以實其說,其於此所辯,自無可取。
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
額,或免除之,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被告甲○○固以
其申辦系爭信用卡時之證明文件,所持者為訴外人魏宏帆舊式
國民身分證影本等節,質疑原告審核信用卡程序有瑕疵,進而
抗辯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,故應免除其本件賠償之
責云云。然審之原告雖發行諸多信用卡,但系爭信用卡為美國
運通CENTURION卡(或稱百夫長卡),屬於原告不對外宣傳接
受大眾申辦,而以挑選之特定對象,由原告主動邀請申辦之信
用卡別,因此,該類型信用卡之申辦程序、發行範圍、客戶應
給付之年費及原告所能提供之服務性質等,均有不同,且既屬
由原告事先挑選特定客戶再提出申辦信用卡邀請,已先為審核
,故其之後之審核程序,若與一般由不特定大眾申辦之信用卡
審核程序未必相當,非難以想見。徵以國民身分證不論
正本或
影本均表彰個人身分,一般人均會謹慎保管,若無特定親誼關
係本難取得他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,縱經新舊國民身分
證之更換,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仍不失為得辨別個人身分證明
文件之一,被告甲○○藉訴外人魏宏帆
暨其家族當時在社會上
之經濟力及媒體之知名度,極有可能為原告發行之美國運通CE
NTURION卡所挑選邀請申辦之客戶範圍,冒用訴外人魏宏帆身
分聯繫原告進行申辦系爭信用卡,致原告誤信其確係該人且乃
受原告之邀而來,屬已先為審核過之名單範圍,而鬆懈心防,
非無可能,原告承辦人員雖於面談及核卡過程中,僅取得變造
之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偽造之訴外人魏宏帆美
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,但因被告甲○○藉詞詐稱無法交新
式國民身分證之原因,使承辦人員信以為真,且原告主張其業
已依其信用卡管理機制進行徵信查核,被告甲○○交付之舊式
國民身分證影本,與訴外人魏宏帆原留存在原告公司之文件相
符等語,經核對訴外人魏宏帆前留存在原告處之證件資料,因
亦屬影本,故無法確認與被告甲○○所提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影
本有顯著不同(參見本院卷1第256頁、第309至310頁),非無
可採,是於原告審認之後,仍認定申辦系爭信用卡之人即為原
有客戶訴外人魏宏帆,而同意核發系爭信用卡並容由被告甲○
○領卡及
嗣後冒名消費,顯因受詐騙所致,
難認其審核有過失
並因而產生損害之發生,況且,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規範之
目的,在衡平調和被害人知可能將造成損害,卻仍不採取降低
損害措施,自應同負承擔損害之責任。姑不論被告甲○○抗辯
原告憑訴外人魏宏帆之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核發系爭信用卡,
實僅屬原告信用卡管理機制徵信查核方式之一,被告甲○○於
本件尚有以言詞、態度等欺騙原告承辦人員,以及交付偽造之
訴外人魏宏帆美國北卡羅萊納州駕駛執照供憑證等情,並非單
純只因被告甲○○交付變造之訴外人魏宏帆舊式國民身分證影
本,原告即准為核卡而有疏失。又若肯定被告甲○○抗辯之上
情,無異認定金融機構核卡時,應拒絕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,
強勢要求提出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,否則,即應不予核發才是
,惟金融機構基於人物力、成本利益之考量,對申辦各類型信
用卡應審查之證明文件,非必然有全然一致標準,金融機構既
為信用卡墊款制度最高風險承擔者,於法無規範之審核方式,
自有權衡自由,申請人對於因自己不誠信行為,導致金融機構
設定之審核機制產生漏洞,因遭詐騙致生無法正確核卡之結果
,自無再認金融機構因受騙與有過失,致使申請人自己相對獲
利,被告甲○○所辯,非屬有據。且依被告甲○○抗辯原告對
被告甲○○無法還款造成之損害,應負與有過失云云,
不啻表
示就其於申請信用卡時係冒用訴外人魏宏帆名義且出於詐騙原
告核發信用卡之故意,原告可能知悉或出於過失未能查知,然
倘被告甲○○於申辦系爭信用卡時,明確表示或洩漏自己係以
欺罔方式詐取系爭信用卡,原告是否仍會核發系爭信用卡,
顯
有疑問,亦即,尚難認原告就本件損害之發生,為與有過失。
又謂被害人與有過失,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
,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,行為與結果有相當
因果關係
,
始足當之。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
,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,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(最高法
院96年度
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參照),是縱認原告確有被
告甲○○所指未以嚴格方式審查申辦系爭信用卡證明文件之疏
忽,然原告准被告甲○○以前揭舊式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系爭
信用卡,至多僅致原告錯誤核發系爭信用卡,不當然即有須給
付代墊款項損害之結果,遑論被告甲○○甚還藉由虛設之巴黎
企業社詐騙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通路推展部取得刷卡
機再虛偽刷卡交易方式,使原告受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損失,故
得否因此即認原告與被告甲○○均有以共同行為而助成前述損
害之發生,即有無相當因果關係,不無疑問。徵以民法第217
條第1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,故在
裁
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
91號判決意旨
可參),
是以,縱然於被害人亦有過失狀況,法
院亦非必須減輕加害人之賠償責任,仍須考量
兩造間之公平,
始符合本條之立法目的。銀行內部核卡條件僅係用以控管風險
之管理機制,目的在於確保信用卡代墊款項得以回收,非用以
保護申請人,故若疏於審核證明文件或徵信資料而核卡時,銀
行已遭受仍須代墊款項卻可能無法收回之損害,信用卡申請人
則實為最大獲益者(蓋其簽帳消費後可能無力清償,銀行執行
無著,就未清償部份均為信用卡申請人之不法獲益),此與一
般過失相抵之狀況,僅單純於加害人或受害人間分配損害,加
害人未能因此獲益之情況,
尚屬有間。誠如前述,本件被告甲
○○係以該當刑事犯罪之侵權行為,使原告受詐欺,因誤信虛
偽之證明文件而作成同意核發系爭信用卡之決定,其於取得系
爭信用卡後即刻意簽帳消費,且未依約如數清償,其自始即有
藉此詐欺原告獲取不法利益之故意甚明,是縱使依被告甲○○
所辯認原告於核卡程序部分恐有內部疏失,致被告甲○○可乘
機詐騙得手,原告亦僅使其自身成為犯罪被害人而已,若詐得
信用卡簽帳款者,竟因此進一步減輕還款數額,豈非謂被害者
未謹慎避免自身遭詐欺之害,竟可提供犯罪者執以為主張減免
賠償責任,進而間接獲取不法利益之藉口,其不公平,
無庸贅
言,更何況,受詐騙之被害人本質上多有警覺不足致受騙上當
之情形,如坊間常見詐騙集團利用同情、服從權威、恐懼自身
權利受損等人性上弱點,詐騙一般民眾取得財物如是,若認此
等被害人疏於查證與有過失而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金額時
,無異間接
肯認詐欺加害者可藉此謀利,實與一般社會通念相
悖甚遠,茲既被告甲○○係以犯罪行為申辦信用卡,縱認被告
抗辯原告或有疏失,致被告甲○○得以偽造文書、詐欺等犯罪
手段順利取得信用卡,進而持卡簽帳消費為真,惟如前所述,
衡諸社會交易常情,復審酌兩造間之衡平,亦不容被告甲○○
執此主張得減輕賠償金額或
予以免責,否則,即與公義背道而
馳。從而,被告甲○○就此辯稱原告與有過失,故其應免除所
有賠償責任云云,要無可採,應已明確。
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
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
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
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
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
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
5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原告請求被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0年12月26日
(參見附民卷第8頁)起連帶給付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法定遲延
利息,自屬
於法有據。被告甲○○對此雖抗辯應依雙方間所簽
立服務使用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,然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
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,並非本於雙方
間之契約關係而為請求,況原告自始認為訴外人魏宏帆始為系
爭信用卡契約主體,與被告甲○○是否有契約關係仍待存疑,
自無所謂兩造間約定利率之存在,被告甲○○對此顯係誤解,
無足可採,在此說明。
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依民法第184條第1
項、第187條第1項等規定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6,292,150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,即100年12月26日(參照本院附民
卷第8頁)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
息,經核無誤,均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本件為判決之基礎
已臻明確,被告甲○○聲請傳喚證人劉海璐
等人部分,核與本件待證事項無關,且經本院認定理由如前,
另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於
判決之結果無影響,亦與
本案之爭點無涉,自無庸逐一論述。
丙、假執行之宣告: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
核無
不合,茲酌定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
丁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
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世儒
附表:
附表一(卡號:000000000000000號)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刷卡時間│特約商店名稱 │消費金額 │
│ │(民國,│ │(新臺幣)│
│ │年月日時│ │ │
│ │分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0.3.25│天外天麻辣(民權二店) │359元 │
│ │15:4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0.3.26│頂好Wellcome東光店 │743元 │
│ │00:2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0.3.27│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│858元 │
│ │15:1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0.3.27│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│54,000元 │
│ │15:5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0.3.27│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光復
分公司 │7,695元 │
│ │17:2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0.3.27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漢中門市 │175元 │
│ │21:2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0.3.28│頂好Wellcome東光店 │525元 │
│ │23:2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0.3.29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門市 │325元 │
│ │13:2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0.3.30│BROWN SUGAR │2,002元 │
│ │23:5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100.3.31│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│2,497元 │
│ │19:1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 │100.3.31│BROWN SUGAR │748元 │
│ │21:3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2 │100.4.01│BROWN SUGAR │2,200元 │
│ │00:3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3 │100.4.01│美麗華百樂園 │120元 │
│ │21:4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4 │100.4.01│美麗華百樂園 │956元 │
│ │22:0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5 │100.4.02│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│858元 │
│ │21:05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6 │100.4.03│BROWN SUGAR │2,387元 │
│ │00:4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7 │100.4.03│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│3,029元 │
│ │20:0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8 │100.4.03│五星餐廳 │1,188元 │
│ │23:3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9 │100.4.04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馬偕門市 │120元 │
│ │09:3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0 │100.4.04│BROWN SUGAR │1,276元 │
│ │23:4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1 │100.4.05│天外天麻辣(民權二店) │892元 │
│ │18:1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2 │100.4.05│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 │1,350元 │
│ │19:0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3 │100.4.06│頂好Wellcome東光店 │1,106元 │
│ │01:2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4 │100.4.08│屈臣氏林森分公司 │489元 │
│ │03:0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5 │100.4.08│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│7,650元 │
│ │21:0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6 │100.4.08│BROWN SUGAR │1,958元 │
│ │23:4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7 │100.4.09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2,975元 │
│ │21:0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8 │100.4.09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30元 │
│ │21:3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9 │100.4.09│統一阪急百貨臺北店 │65元 │
│ │21:5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0 │100.4.09│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│230元 │
│ │22:3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1 │100.4.10│BROWN SUGAR │2,574元 │
│ │01:1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2 │100.4.12│大葉高島屋 │264元 │
│ │17:1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3 │100.4.12│大葉高島屋 │80元 │
│ │17:2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4 │100.4.12│好市多內湖分公司 │10,196元 │
│ │20:5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5 │100.4.13│臺灣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│30,175元 │
│ │19:5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6 │100.4.13│太平洋百貨忠孝店 │1,078元 │
│ │21:2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7 │100.4.14│BROWN SUGAR │1,716元 │
│ │01:2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8 │100.4.14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淡水門市 │265元 │
│ │19:0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9 │100.4.15│BROWN SUGAR │990元 │
│ │00:3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0 │100.4.15│新光三越 │2,745元 │
│ │15:1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1 │100.4.15│新光三越 │376元 │
│ │15:4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2 │100.4.15│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│858元 │
│ │17:1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3 │100.4.20│合順興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公司 │2,985元 │
│ │20:5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4 │100.4.20│頂好Wellcome東光店 │1,350元 │
│ │23:2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5 │100.4.21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同領門市 │120元 │
│ │18:4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6 │100.4.21│屈臣氏統領分公司 │79元 │
│ │19:1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7 │100.4.22│丹堤咖啡漢口懷寧店 │95元 │
│ │16:2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8 │100.4.22│丹堤咖啡漢口懷寧店 │75元 │
│ │16:2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9 │100.4.22│臺北101 │8,036元 │
│ │19:4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0 │100.4.22│臺北101 │6,636元 │
│ │19:4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1 │100.4.22│太平洋百貨復興店 │1,512元 │
│ │20:3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2 │100.4.22│太平洋百貨復興店 │80元 │
│ │20:4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3 │100.4.22│欣葉忠孝店 │1,161元 │
│ │22:1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4 │100.4.23│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│858元 │
│ │21:0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5 │100.4.24│BROWN SUGAR │2,992元 │
│ │00:5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6 │100.4.24│eslite誠品敦南店 │450元 │
│ │22:2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7 │100.4.26│康是美林北門市 │316元 │
│ │04:0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8 │100.4.26│頂好Wellcome東光店 │317元 │
│ │04:0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9 │100.4.26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同領門市 │130元 │
│ │18:4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0 │100.4.27│今日數位影城 │520元 │
│ │23:1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1 │100.4.28│錢櫃敦南店 │2,505元 │
│ │02:3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2 │100.4.28│eslite誠品敦南店 │1,000元 │
│ │03:5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3 │100.4.28│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│968元 │
│ │15:0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4 │100.4.28│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│2,858元 │
│ │16:2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5 │100.4.28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,895元 │
│ │18:4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6 │100.4.28│BELLAVITA │820元 │
│ │17:0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7 │100.4.28│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│3,200元 │
│ │17:4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8 │100.4.28│eslite誠品信義旗艦店 │200元 │
│ │17:5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9 │100.4.29│屈臣氏林森分公司 │677元 │
│ │21:3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0 │100.4.30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6,300元 │
│ │16:45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1 │100.5.01│BROWN SUGAR │3,762元 │
│ │01:0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2 │100.5.01│FIFI茶酒沙龍 │3,883元 │
│ │02:45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3 │100.5.03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55,200元 │
│ │16:4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4 │100.5.03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250元 │
│ │17:5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5 │100.5.04│統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南西門市 │130元 │
│ │18:1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6 │100.5.04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5,000元 │
│ │19:2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7 │100.5.04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5,300元 │
│ │19:5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8 │100.5.04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6,700元 │
│ │20:0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9 │100.5.04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,000元 │
│ │20:3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0 │100.5.04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2,453元 │
│ │21:1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1 │100.5.04│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站 │2,000元 │
│ │22:0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2 │100.5.04│亞緻大飯店-PRM │3,300元 │
│ │23:2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3 │100.5.05│亞緻大飯店-PRM │1,348元 │
│ │17: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4 │100.5.05│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站 │2,000元 │
│ │17:2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5 │100.5.06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,212元 │
│ │14:5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6 │100.5.06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,160元 │
│ │15:4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7 │100.5.06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5元 │
│ │15:4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8 │100.5.06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12,623元 │
│ │16: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9 │100.5.07│BELLAVITA │2,770元 │
│ │19:2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0 │100.5.08│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│5,691元 │
│ │20:3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1 │100.5.08│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京站分公司 │829元 │
│ │23:0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2 │100.5.09│BELLAVITA │180元 │
│ │20:1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3 │100.5.09│BELLAVITA │1,940元 │
│ │20:3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4 │100.5.09│新光三越 │750元 │
│ │21:1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5 │100.5.09│新光三越 │1,080元 │
│ │21:2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6 │100.5.09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950元 │
│ │19:5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7 │100.5.09│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│1,200元 │
│ │22:4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8 │100.5.10│BROWN SUGAR │737元 │
│ │00:0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9 │100.5.11│BELLAVITA │2,920元 │
│ │18:2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0 │100.5.11│新光三越 │3,000元 │
│ │19:5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1 │100.5.13│大葉高島屋 │693元 │
│ │15:1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2 │100.5.14│臺北101 │25,522元 │
│ │19:1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3 │100.5.14│臺北101 │160元 │
│ │19:25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4 │100.5.15│BELLAVITA │2,440元 │
│ │20:0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5 │100.5.15│BELLAVITA │540元 │
│ │20:1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6 │100.5.15│夏慕尼光復店 │2,940元 │
│ │20:4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7 │100.5.16│燦坤3C內湖旗艦店 │22,890元 │
│ │16:5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8 │100.5.17│騰普科技內湖門市 │126,630元 │
│ │15:47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9 │100.5.17│若荷蔬食時尚餐廳 │858元 │
│ │19:1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0 │100.5.17│晶華國際酒店國際聯誼會 │34,380元 │
│ │17:09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1 │100.5.17│莎莎化妝品統領店 │3,400元 │
│ │17:3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2 │100.5.17│騰普科技仁愛門市 │19,880元 │
│ │20:2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3 │100.5.18│BROWN SUGAR │3,410元 │
│ │23:4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4 │100.5.19│天外天麻辣(民權二店) │1,266元 │
│ │18:0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5 │100.5.19│新光三越 │35,340元 │
│ │20:44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6 │100.5.19│新光三越 │15,200元 │
│ │21:1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7 │100.5.03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19,323元 │
│ │20:3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18 │100.5.06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-119,323元│
│ │15:53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:845,18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(美國運通卡卡號:000000000000000號)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刷卡時間│特約商店名稱 │消費金額 │
│ │(民國,│ │(新臺幣)│
│ │年月日時│ │ │
│ │分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0.5.04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38,500元 │
│ │19:2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0.5.06│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404,000元 │
│ │21:16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0.5.17│騰普科技仁愛門市 │371,000元 │
│ │16:41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:813,50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三(美國運通卡卡號:000000000000000號)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刷卡時間│特約商店名稱 │消費金額 │
│ │(民國,│ │(新臺幣)│
│ │年月日時│ │ │
│ │分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0.4.03│PP*9449CODE(網路交易PAYPAL) │59元 │
│ │15:4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0.4.07│PP*1078CODE(網路交易PAYPAL) │59元 │
│ │00:38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0.5.13│雅虎奇摩購物中心 │168,000元 │
│ │04:42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:168,118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四(美國運通卡卡號:000000000000000號)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刷卡時間│ 特約商店名稱 │金額 │備註 │
│ │(民國,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│ │年月日時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0.5.05│DULIN de Paris│338,150元 │原告嗣雖將左│
│ │20:25 │即巴黎企業社 │ │列簽帳款應代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墊之款項扣除│
│2 │100.5.11│DULIN de Paris│1,568,700元 │巴黎企業社應│
│ │22:25 │即巴黎企業社 │ │付之手續費後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匯予巴黎企業│
│3 │100.5.18│DULIN de Paris│2,660,000元 │社,但巴黎企│
│ │21:15 │即巴黎企業社 │ │業社依約本應│
│ │ │ │ │給付手續費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故原告此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受損害之金額│
│ │ │ │ │仍為左列簽帳│
│ │ │ │ │款之總額,附│
│ │ │ │ │此說明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:4,566,850元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