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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蒔田秀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6 萬8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 萬6,56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怡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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