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39號
上 訴 人 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蒔田秀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
約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6 萬8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
萬6,56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林怡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