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36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綺帆
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
律師
複代理人 呂靜雯律師
陳文靜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富達康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鐘興幗
訴訟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
林永頌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貳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千分之九百九十九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元為被告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玖拾貳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
免為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反訴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按被告於
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,對於原告
及就
訴訟標的必須
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,又
反訴之標的,
如專屬他法院管轄,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
防禦方法不相牽連
者,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法第 259條、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
係者,
乃指反訴標的之
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
法律關係兩者
之間,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
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,有牽連關係而言。即舉凡本訴標的
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,與反訴標的
之法律關係同一,或當事人雙方所主張之權利,由同一法律
關係發生,或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,與反訴標的
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,其主要部分相同,均可認兩者間有
牽連關係。查被告即反訴原告富達康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富
達康公司)於言詞辯論終結前,於民國 101年2月7日言詞辯
論程序以言詞及民事反訴狀就原告即
反訴被告潤泰全球股份
有限公司(下稱潤泰公司)主張對富達康公司寄放在潤泰公
司桃園縣中壢市○○里○○○ 0鄰00號倉儲(下稱中壢倉儲
),共計3萬8065件「PURE5.5酸鹼平衡褲」(下稱
系爭平衡
褲)行使
留置權,
惟系爭平衡褲與本訴主張之買賣價金無關
,富達康公司
爰依所有物及寄託物返還
請求權,訴請潤泰公
司返還系爭平衡褲等語,此部分
核與本件訴訟所為攻擊、防
禦方法相牽連,其提起反訴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9條、第260
條第1項之規定,應予准許,
合先敘明。
乙、實體方面:
壹、本訴部分
潤泰公司起訴主張:
㈠富達康公司於100年3月29日向潤泰公司訂購襯衫1萬2,000件
,訂單號碼為A-001(下稱訂單A-001),總價款為新臺幣(
下同)420萬元,
復於同年 4月1日向潤泰公司訂購針織POLO
衫(下稱POLO衫)5萬件,訂單號碼為A-002(下稱訂單A-002
),總價款為 1,000萬元,允收數量均為訂單量之加減百分
之5 以內,富達康公司同意於下單後先以現金支付百分之30
之貨款,餘百分之70貨款於交貨後以45日期票支付。
㈡
上開訂單A-002部分,潤泰公司於收得貨款300萬元後,依富
達康公司指示,先後於100年6月27日將3萬1,751件,以及同
年7月6日將 1萬8,370件,共計5萬121件(其中121件未逾百
分之5 允收數量)POLO衫運至指定之倉儲,
詎富達康公司遲
未依上開契約,於100年8月14日及21日給付POLO衫剩餘價金
444萬5,140元及257萬9,060元予原告。
㈢上開訂單A-001 部分,因富達康公司自有倉儲不足,向潤泰
公司洽借系爭中壢倉儲存放,潤泰公司遂於同年 7月18日交
付襯衫1萬2,000件,並運至中壢倉儲存放,富達康公司並於
同年 7月22日為系爭襯衫投保火災險附加竊盜險。詎富達康
公司亦未依上開契約,於同年 9月3日給付襯衫剩餘價金294
萬元。
㈣潤泰公司先於同年9月14日發函富達康公司請求給付貨款994
萬元,復於同年 9月21日再度發函被告催討貨款,並表示將
就置放在中壢倉儲之貨品行使留置權(此部分於反訴中論述
)。惟富達康公司仍置之不理,為此爰依
買賣契約、
民法第
367條及第 233條第1項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並聲明:
⒈富達康公司應給付潤泰公司996萬4,200元,及其中444萬5
,140元自100年8月15日起、257萬9,060元自100年8月22日起
、294萬元自100年9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5計算之利息。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富達康公司
抗辯則以:
富達康對於上開訂單A-001及訂單A-002內容及付款約定固不
否認,惟認為:
㈠POLO衫部份:
⒈依照一般交易習慣,允收數量係指成衣廠場擔心衣服數量有
誤,而多交付之件數,通常不另計價,且系爭訂單上並未特
別註明就允收數量之商品另外計價,是潤泰公司就系爭 121
件POLO衫部分請求支付價金,
尚非有據。
⒉系爭POLO衫多有髒污且車線未逢好,甚至包裝有遭拆開等瑕
疵,且於上架賣出後,陸續接獲許多
消費者表示該POLO衫有
下水後褪色、嚴重縮水、變形等瑕疵,造成富達康公司銷售
不如預期,
期間富達康公司以電子郵件將前述POLO衫瑕疵通
知潤泰公司,然潤泰公司拒絕修補瑕疵,
兩造遂於100年8月
間開會討論,會中富達康公司表示潤泰公司應減少POLO衫總
價金百分之30,並得到潤泰公司業務副總方亮淵口頭允諾。
又本件應依鑑定結果,按照瑕疵比例核算件數,並以每件價
金200元計算應減少價金為22萬7,800元,且因富達康公司對
於系爭POLO衫之銷售投入鉅額廣告費用及人事成本,卻因系
爭POLO衫品質瑕疵導致銷售情況不如預期,依照財政部所定
同業利潤標準計算,富達康公司因此所失之利益達237萬3,2
84元,況富達康公司於發現瑕疵後,已立即通知潤泰公司,
依民法第227條、第216條規定請求原告賠償被告所受損害22
萬7,800元及所失利益 237萬6,284元,共計260萬4,084元,
另被告因原告交付之POLO衫有瑕疵,造成消費者對被告信心
降低,被告之商譽因而受損,被告得依民法第 227條,請求
商譽受損之損害賠償50萬元,富達康公司據此與潤泰公司主
張之前開買賣價金為抵銷。
㈡襯衫部分:
⒈富達康公司於同年7月18日先進貨2,540件襯衫至黑貓宅急便
之站所後,送往各分倉門市,惟因系爭襯衫多有髒污、褪色
、縫線不正等未能修補之瑕疵,富達康公司遂於同年月26日
通知各門市將襯衫整理裝箱,由黑貓宅急便收回並退回潤泰
公司,其餘1萬2,160件襯衫由潤泰公司置放於系爭中壢倉儲
。
嗣潤泰公司於同年月29日再送 1,044件襯衫予富達康公司
各分倉門市,然因仍有扣眼不工整、髒污等瑕疵,富達康公
司遂於翌(30)日要求各門市全面下架後,請黑貓宅急便收
回,並於同年8月10日通知潤泰公司領回。
⒉嗣於同 9月間兩造開會討論POLO衫瑕疵事宜之際,富達康公
司亦當場對襯衫瑕疵表示不滿,要求潤泰公司應將全數襯衫
重新品管並改善至無瑕疵再行交付,然潤泰公司於同年月21
日寄發函予富達康公司請求給付價金,對於襯衫瑕疵一事並
無回應,富達康公司遂於同年月29日回覆潤泰公司重申襯衫
瑕疵,並明確表達退回全數襯衫之意,潤泰公司仍未回覆,
富達康公司自得依民法第 227條第1項、第254條規定解除上
開訂單A-001,潤泰公司並應依民法第259條
回復原狀等語,
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潤泰全球公司之訴
暨假執行聲請均駁
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不爭執事項:
㈠富達康公司於 100年3月29日向潤泰公司訂單號碼A-001,訂
購襯衫1萬2,000件,總價420萬元。
㈡富達康公司於100年4月1日向潤泰公司以訂單號碼A-002,訂
購POLO衫5萬件,總價1,000萬元。
㈢上開訂單均約定允收數量為訂單量加減百分之5 ,富達康公
司同意於下單後先以現金支付百分之30貨款,餘百分之70之
貨款於交貨後以45日期票支付。
㈣潤泰公司於100年6月27日將3萬1,751件及同年7月6日將1萬8
,370件,共計5萬0,121件POLO衫,運至富達康公司指定之倉
儲。又其中超過121件部分未逾百分之5之允收數量。
㈤潤泰公司於100年7月18日將1萬2,000件襯衫運至潤泰公司中
壢倉儲,富達康公司並於同年月22日為襯衫商品投保火災險
附加竊盜險。
㈥富達康公司於下單後就訂單A-001部分已開立支票支付126萬
元;就訂單A-002部分已於下單後支付現金300萬元。
㈦富達康公司並未於100年8月14日及21日給付POLO衫剩餘價金
444萬5,140及257萬9,060元。
㈧富達康公司並未於100年9月3日給付襯衫剩餘價金294萬元。
㈨潤泰全球公司先於100年9月14日發函富達康公司請求給付價
金994萬元,復於同年月21日發函富達康公司催討價金994萬
元,並表示將就系爭置放在中壢倉儲之平衡褲行使留置權。
㈩富達康公司於100年9月29日發函潤泰公司說明就系爭POLO衫
款項未付及退回襯衫之原因。
富達康公司於 100年7月18日先進貨2,540件襯衫至黑貓宅急
便之站所後,送往各分倉門市,惟因富達康公司認襯衫多有
瑕疵,遂於同年月26日退回第一批襯衫。其餘襯衫由潤泰全
球公司置放於系爭中壢倉儲,該倉庫係屬潤泰公司所有並管
理,富達康公司並無鑰匙或權限可以逕行進入。
富達康公司於100年7月26日通知各門市將襯衫整理裝箱,由
黑貓宅急便收回並退回潤泰公司。
潤泰全球公司於 100年7月29日再送1,044件襯衫予富達康各
分倉門市,富達康公司於翌(30)日要求門市全面下架後,
請黑貓宅急便收回,並於100年8月10日通知潤泰公司領回。
經兩造同意送請全國
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鑑定,對於驗貨
檢查報告內容兩造均不爭執。
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潤泰公司主張依兩造成立之買賣契約約定,富達康公司應於
潤泰公司出貨後45日內付款完畢,詎潤泰公司依約分批出貨
後,富達康公司竟拒絕付款,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、民法
第367條及第233條規定,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所餘貨款及法
定
遲延利息等情,為富達康公司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是
本件兩造爭點
厥為:㈠關於POLO衫部分:⒈潤泰公司請求富
達康公司給付5萬件POLO衫尚餘價金994萬元及利息,有無理
由?⒉就超過訂單之 121件部分,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
給付價金2萬4,200元有無理由?⒊富達康公司抗辯系爭POLO
衫多所瑕疵,據此主張民法第 359條減少價金有無理由?金
額若干?⒋富達康公司抗辯因系爭POLO衫瑕疵導致支出鉅額
廣告費用及人事成本,銷售卻不如預期,所失利益為237萬6
,284元,有無理由?⒌富達康公司抗辯因POLO衫之瑕疵,造
成商譽受損,依民法第 227條之1
準用195條規定請求潤泰公
司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50萬元,有無理由?⒍富達康公司抗
辯因系爭瑕疵致受有所失利益及商譽損害應與潤泰公司
前揭
買賣價金
債權抵銷,有無理由?㈡關於襯衫部分:潤泰公司
主張富達康公司應給付系爭襯衫剩餘價款 294萬元及法定遲
延利息,有無理由?又富達康公司抗辯系爭襯衫多有瑕疵,
兩度退回潤泰公司請求修補未獲改進,爰依民法第 227條、
254 條規定,解除系爭襯衫之買賣契約,潤泰公司並應依法
回復原狀,有無理由?㈢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
給付遲延
利息有無理由?茲分述如下:
㈠關於POLO衫部分:
⒈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5萬件POLO衫尚餘價金994萬元
及利息,有無理由?
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
標的物之義務,
民法第 367條定有明文。查關於富達康公司向潤泰公司訂購
POLO衫 5萬件,並已支付百分之30之貨款,且潤泰公司共計
交付5萬0,121件POLO衫與富達康公司乙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
,復有訂單(見本院卷㈠第10頁)、支票影本(見本院卷㈠
第140頁)在卷
可稽,又其中 3萬1,751件已於100年6月27日
交貨,其中1萬8,370件已於同年7月6日交貨,故潤泰公司請
求富達康公司給付系爭POLO衫5萬件之價金(逾5萬件部分如
後述)共700萬元部分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⒉就超過訂單 121件部分,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價金
有無理由?
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,民事
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間之訂單A-002上記載,富
達康公司係向潤泰公司訂購5萬件之POLO衫,價金為1,000萬
元,其他特殊事項欄位中記載「允收數量為訂單量的 +-5
﹪」,嗣潤泰公司實際出貨件數為 5萬0,121件,此121件部
分未逾5萬件之百分之5,數量應在富達康公司允收範圍內,
惟此 121件POLO衫之價金需否支付,兩造並無書面或口頭之
協議,潤泰公司雖主張富達康公司應依實際出貨量給付貨款
,然就此部分並未提出兩造間有此約定或協議之證明,參以
潤泰公司出貨後,於 100年9月14日以027號函(見本院卷㈠
第14頁)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貨款,亦未就此 121件部分主
張給付,另於同年9月21日以028號函向富達康公司主張就系
爭中壢倉儲內之貨品行使留置權時,亦僅主張 994萬元之貨
款(見本院卷㈠第117頁),並不包含此121件之價金,則富
達康公司辯稱允收數量依業界慣例並不另計價等語,應
堪採
信,潤泰公司主張此部分之價金,核無理由。
⒊富達康公司抗辯系爭 POLO衫多所瑕疵,據此主張民法第359
條減少價金有無理由?金額若干?
⑴按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依前 5條之規定,應負擔保之
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,民法第 359
條定有明文。查潤泰公司主張系爭POLO衫之交易,係富達康
公司主動向潤泰公司洽詢,潤泰公司提供布料材質由富達康
公司決定以20支織成之布料製作,並浸泡於富達康公司提供
之光觸媒藥劑後,做成樣衣,經富達康公司當場檢視、試穿
後認符合要求,並依據布料選擇顏色共計30色,潤泰公司並
將全部大貨布料交由富達康公司確認後始行製作所有顏色之
樣衣,樣衣完成並經富達康公司總經理確認,始正式進生產
程序。潤泰公司並先後提供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(下
稱全國公證公司)出具之大貨布料水洗抗菌測試報告、50次
水洗測試告;於100年6月28日交貨後,潤泰公司應富達康公
司要求,將自富達康公司門市取得之POLO衫抽樣送全國公證
公司進行色牢度測試,確認系爭POLO衫之變褪色及附布汙染
值為4.5,不易褪色,此有電子郵件暨測試報告為憑(見本
院卷㈠第174至186頁),復為富達康公司所不爭執,是潤泰
公司已依富達康公司指示進行系爭衣物之製作,
應堪採信。
⑵富達康公司抗辯系爭POLO衫有瑕疵,就已拆封部分,係提出
門市百貨瑕疵退回整理表、產品原廠瑕疵退回單、顧客電子
郵件及照片(卷本院卷㈠第 48至106頁)為憑,另就未拆封
部分瑕疵之件數,主張應以全國公證公司鑑定結果,按比例
推算
云云,然就潤泰公司已交付之POLO衫部分,富達康公司
已為受領,自應由富達康公司舉證證明瑕疵之情形,而富達
康公司提出之門市百貨瑕疵退回整理表及產品原廠瑕疵退回
單,均為富達康公司片面製作,且瑕疵內容及數量未經通知
潤泰公司當場確認,
難認其主張瑕疵為有據;而顧客之電子
郵件共計4封,其中2封係針對POLO衫之品質,惟並未提出相
關貨號及照片以供核對確認,另 2封電子郵件則僅係就尺寸
及顏色有所爭議,核與富達康公司主張之瑕疵
無涉;至於所
指瑕疵POLO衫照片究竟係何時何地就何產品所為,亦未見富
達康公司提出說明,其真實性亦均為潤泰公司所爭執,又此
部分是否已包含在潤泰公司
予以扣除不計價之24件(見本院
卷㈠第 189頁)內,亦未見富達康公司說明,難認其抗辯可
採。再者,未拆封部分之POLO衫,依全國公證公司檢驗結果
,抽查44件僅發現其中1件有髒污瑕疵(見本院卷㈡第43至6
0 頁),尚無富達康公司所指其他脫線、褪色、嚴重縮水、
變形等瑕疵,自難逕以該比例計算所有POLO衫瑕疵之件數。
是本件就尚未拆封之138箱共計4,410件POLO衫部分,依兩造
所認同之瑕疵認定標準(見本院卷㈠第305頁、第313頁背面
),送請全國公證公司檢驗結果,44件中僅其中 1件有髒污
瑕疵(見本院卷㈡第43至60頁),就此 4,410件部分依此瑕
疵比例計算,
堪認富達康公司抗辯應減少價金2萬元部分(
1/44×4410(四捨五入)×200=20000)為有理由,逾此部
分為無理由。綜上,減少價金後富達康公司尚應給付潤泰公
司POLO衫價金為698萬元。
⒋富達康公司抗辯因系爭POLO衫瑕疵導致支出鉅額廣告費用及
人事成本,銷售卻不如預期,所失利益為 237萬6284元,有
無理由?
⑴按因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
不完全給付者,
債權人得
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。因不完全給
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;損害賠償
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
害及所失利益為限,民法第217條、216條定有明文。又既存
利益減少所受之
積極損害,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
因果
關係,
始足當之。又依通常情形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
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,視為所失利益。該所失利
益,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,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,
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,尚須依通常情形
,或依已定之計劃、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,具有客觀之確定
性。又無損害即無賠償,
是以損害賠償額之計算,應以實際
所受之損害為基準,財政部公佈之同業利潤標準,僅為其課
稅之參考,若非計算困難,尚不能遽以為計算實際損害額之
基準,最高法院94年
台上字第915號判決
可資參照。
⑵查富達康公司抗辯預期系爭POLO衫月銷售數量1萬5,000件,
自100年7月起至10月即可售罄,加計各櫃點之租金、人事費
用及廣告費用,遂將系爭 POLO衫售價訂為每件1,200元,並
依財政部所定同業利潤標準,服裝批發業之淨利為百分之 8
,預期淨利為484萬1,616元,扣除 100年7至9月依上開標準
計算之淨利,富達康公司所失利益為237萬6,284元,並提出
銷售表、廣告費用明細、統一發票、簽收單、設計估價單、
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、臺灣立報社廣告費收據、勞務
報酬收
據為憑。然富達康公司並未提出系爭POLO衫之相關銷售計畫
或說明有何其他特別情事,可得預期之利益為何,且衡諸系
爭單據內容,廣告費用除系爭POLO衫之外,尚包含富達康公
司之其他產品,自難逕謂系爭告費用均屬富達康公司因系爭
POLO衫瑕疵所受之損失;富達康公司亦未提出相關櫃位及人
事費用支出單據,並說明與系爭POLO衫之銷售業務有何關連
,尚難遽採。況依富達康公司提出之銷售金額(見本院卷㈠
第115頁)所示,系爭POLO衫自100年7月起
迄9月止,已銷售
2萬1,412件,銷售金額高達1,743萬2,813元,則本件富達康
公司是否因此受有損害,富達康公司並未能舉證
以實其說,
且商業利益之多寡,除成本考量之外,行銷策略、銷售之時
點、價格及市場趨向等條件,亦攸關廠商獲利或虧損之多寡
,富達康公司無法證明系爭POLO衫有其所指之嚴重瑕疵已如
前述,其僅以單純預期每月銷售1萬5,000件及財政部所定同
業利潤標準,作為所失利益計算之計算標準,亦乏實據,此
部分所請為無理由。
⒌富達康公司抗辯因POLO衫之瑕疵,造成商譽受損,依民法第
227條之1準用195 條規定請求潤泰公司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
50萬元,有無理由?
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,其名譽遭受損害,無精神上痛苦
之可言,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,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
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,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
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。查富達康公司主張因系爭POLO衫之瑕
疵,致消費者對富達康公司信心降低、商譽受損,因而受有
5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。惟富達康公司為法人,其名譽縱遭
受損害,亦無精神上痛苦,自不得請求
精神慰撫金,且富達
康公司提出之相關判決,並未實質
肯認法人得請求精神慰撫
金,與本件之情況亦有不符,尚難採為本件論理之基礎,是
富達康公司此部分所辯,為無理由。
⒍富達康公司抗辯因系爭瑕疵致受有所失利益及商譽損害應與
潤泰公司前揭買賣價金債權抵銷,有無理由?
次按 2人互負債務,而其給付種類相同,並均屆清償期者,
各得以其債務,與他方之債務,互為抵銷。而抵銷,應以意
思表示,向他方為之。民法第334條第1項本文、第335條第1
項及第 315條所明定。富達康公司抗辯所失利益及商譽損失
部分均屬無據,已如前述,是富達康公司並未能證明對於潤
泰公司有此債權存在,自無從為抵銷。
㈡關於襯衫部分:
⒈潤泰公司主張富達康公司應給付系爭襯衫剩餘價款 294萬元
及法定遲延利息,有無理由?又富達康公司抗辯系爭襯衫多
有瑕疵,兩度退回潤泰公司請求修補未獲改進,爰依民法第
227條、254條規定解除系爭襯衫之買賣契約,潤泰公司應依
法回復原狀,有無理由?
⑴按物之出賣人,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,並使其取得該物
所有
權之義務。又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,自交付時起,均由
買受人承受負擔,但契約另有訂定者,不在此限;物之出賣
人對於買受人,應擔保其物依第 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
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,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
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。但減少之程度,無關重要者,
不得視為瑕疵。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,具有其
所保證之品質。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,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
其所受領之物。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,
應即通知出賣人。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,除依通常之
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,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。不能即知
之瑕疵,至日後發見者,應即通知出賣人,怠於為通知者,
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。再按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應
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,或請求減少其價金,
但依情形,
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僅得請求減少價金,民法
第 359條定有明文。是以出賣人應負物的
瑕疵擔保責任時,
如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,而
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而所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,係指瑕疵對
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,有
失平衡而言,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38號判決同此見解
。
⑵查富達康公司於100年3月29日向潤泰公司訂購襯衫1萬2,000
件,富達康公司於下單後已支付126萬元,潤泰公司並於100
年7月18日將 1萬2,000件襯衫運至富達康所指定之中壢倉儲
,由富達康公司於同年月22日投保火災險附加竊盜險,惟富
達康公司並未於同年9月3日給付襯衫剩餘價金 294萬元,有
訂單(見本院卷㈠第9頁、第11至13頁)在卷,則依民法第3
73條之規定,系爭襯衫至遲已於100年7月22日交付富達康公
司,富達康公司於同年月26日以系爭襯衫有扣眼不工整、髒
污、縫線不整等無法修補之瑕疵為由,退回第一披襯衫(實
際收回2,499件,見本院卷㈠第134頁),惟就此部分富達康
公司僅提出內部公告資料作業明細及電子郵件(見本院卷㈠
第132至139頁)為據,並未能具體指明瑕疵之情況或提出相
關照片及證據,證明系爭襯衫有無法修補之瑕疵存在,自不
足為採。又系爭襯衫經送全國公證公司鑑定,並就 630箱(
共計1萬2,600件)進行抽查檢驗共計 126件,發現其中11件
有髒污, 2件扣子鬆脫,共計13件有瑕疵,惟因大多數明顯
髒污大於 2平方英吋之瑕疵,疑似有許多霉斑及黃色斑點,
是否為產品擺放時間過久所造成,為全國公證公司所無法判
定(見本院卷㈡ 7至43頁),則依系爭檢驗報告結果所示,
富達康公司主張之瑕疵就髒污部分,因置放時間過久,無法
認定是否於潤泰公司給付之際即已存在;又扣子鬆脫部分,
尚非無法修補之瑕疵,是富達康公司據此主張解除買賣契約
,潤泰公司應回復原狀,
核屬無據。綜上,富達康公司解除
契約不合法,系爭買賣契約仍為有效,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
公司給付系爭襯衫剩餘價金294萬元,為有理由。
㈢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遲延利息有無理由?
⑴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,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
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
率。對於利息,無須支付遲延利息。前二項情形,債權人證
明有其他損害者,並得請求賠償,民法第367條及第233條訂
有明文。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
負遲延責任。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
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
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
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
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
之效力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5%。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33條第1
項前段、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⑵查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系爭POLO衫剩餘價金 698萬
元及襯衫剩餘價金 294萬元為有理由,已如前開所述,依兩
造間之買賣契約約定,各該筆價金應於交貨後45日內給付,
均為有確定給付期限,其中POLO衫價金442萬5,140元部分【
計算式: 31751×200×0.7=0000000,另扣除減少價金2萬
元】,自100年8月15日起算;255萬4,860元【計算式:(00
000-00000)×200×0.7=0000000】,自100年8月22日起算
;襯衫價金部分294萬元,自100年9月4日起算,均至清償日
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,自屬有據,應予
准許。
貳、反訴部分:
富達康公司起訴主張:
富達康公司於100年 7月間,自越南輸入「pure5.5酸鹼平衡
褲」共計3萬8,065件(下稱系爭平衡褲),因倉儲空間不足
,遂於100年7月25日向潤泰公司借用系爭中壢倉儲存放,並
自行投保火險及附加竊盜險。詎潤泰公司竟於100年9月21日
發函富達康公司,表示因富達康公司積欠上開訂單 A-001及
訂單A-002之貨款共計994萬元,故對於系爭平衡褲行使留置
權。惟兩造間就系爭平衡褲並非基於買賣契約,乃係
寄託契
約關係,與訂單A-001及訂單A-002之價金請求權係完全不同
,亦無牽連關係,潤泰公司主張行使留置權,實非合法正當
。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、第598條第1項,請求被告返
還系爭平衡褲等語。並聲明:㈠潤泰公司應將置系爭中壢倉
儲,共計3萬8,065件平衡褲交還富達康公司;㈡願供擔保,
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潤泰公司抗辯則以:
潤泰公司對於富達康公司就系爭POLO衫及襯衫之價金債權高
達996萬4,200元,且潤泰公司因營業關係而占有富達康公司
置於潤泰公司中壢倉儲內之系爭平衡褲,均係因營業關係而
取得或占有,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,視為具有民法第928條
所定之牽連關係,潤泰公司自得行使留置權。另基於物權優
於債權效力原則,潤泰公司既得對系爭平衡褲件行使留置權
,效力自優先於富達康公司得行使之寄託物及
所有物返還請
求權,富達康公司請求交付系爭平衡褲,
洵屬無據等語,資
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富達康公司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
;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不爭執事項:
㈠富達康公司於100年7月25日將其所有3萬8,065件平衡褲借放
在潤泰全球公司前揭中壢倉儲內,並自行投保火險及附加竊
盜險。
㈡潤泰全球公司於 100年9月21日發函富達康公司催討貨款994
萬元,並表示將就系爭置放在中壢倉儲之貨品行使留置權。
本院
得心證之理由:
富達康公司主張基於寄託關係,將系爭平衡褲寄放在潤泰公
司中壢倉儲,系爭平衡褲與潤泰公司主張之系爭POLO衫及襯
衫價金債權無涉,爰依所有物及寄託物關係,請求返還系爭
平衡褲等語,為潤泰公司所否認,並以前詞置辯。本件兩造
爭點
厥為:㈠潤泰公司主張富達康公司未支付前揭襯衫及PO
LO衫之剩餘價金而留置富達康公司系爭平衡褲有無理由?富
達康公司可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598條第1項請求返還系
爭平衡褲?
㈠按稱留置權者,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,而其債權之發生
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,得留
置該動產之權。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,與其因營
業關係所生之債權,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,民法第92
8條第1項、第929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民法第929條之規定
,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,與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
產,即可視為有牽連關係而成立留置權。縱其債權與占有,
係基於不同關係而發生,且無任何因果關係,亦無不可,最
高法院著有60年台上字第3669號判例,可資參照。
㈡查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前開POLO衫及襯衫剩餘價金
(除減少價金 2萬元之外)為有理由,已如前述,而潤泰公
司基於寄託關係占有系爭平衡褲雖與系爭POLO衫及襯衫買賣
價金非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所生,然因潤泰公司係以紡織服飾
為其所營事業,富達康公司係從事纖維紡織與服飾零售為其
所營事業,兩造均係以營利為目的之商人,而系爭POLO衫及
襯衫買賣價金屬民法第 929條規定之商人間因營業關係所生
之債權,與潤泰公司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系爭平衡褲,視為
有牽連關係,則於富達康公司清償系爭買賣價金前,潤泰公
司得依法就系爭平衡褲行使留置權,應堪認定。況潤泰公司
對於富達康公司之買賣價金債權經核為 992萬元,而系爭平
衡褲依富達康公司主張之價額為380萬6,500元,尚未逾潤泰
公司所得行使之債權範圍,潤泰公司行使留置權,認屬合法
,富達康公司於未清償買賣價金前,自不得請求返還系爭平
衡褲。
參、
綜上所述,本訴部分潤泰公司請求富達康公司給付如附表所
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,逾此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
為無理由。反訴部分富達康公司訴請潤泰公司返還系爭平衡
褲之訴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肆、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,就本
訴部分,潤泰公司勝訴部分,
核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,其餘假執行之聲請,因訴之駁回而失
所依據;至反訴部分,因富達康公司敗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
亦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伍、本件因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
證,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
無庸逐一論述,
併予敘明
。
陸、結論:潤泰公司之本訴部分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;富
達康公司之反訴部分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39
0條第2項、第392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鍾雯芳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 項 目 │ 買賣價金 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率 │ 備註 │
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POLO衫 │442萬5,140│自100年8月15日起至│週年利率│扣除減少價│
│ │元 │清償日止 │百分之5 │金 2萬元部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分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255萬4,860│自100年8月22日起至│週年利率│ │
│ │元 │清償日止 │百分之5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小計:698萬元│
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襯衫 │294萬元 │自100年9月4日起至 │週年利率│ 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百分之5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│ 總計:992萬元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