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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  告 吳成麟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代理人  林哲倫律師 被   告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 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一、建物部分編號乙之建號中關於272-4之記載 ,應更正為274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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