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13號
原 告 吳成麟
訴訟
代理人 蕭萬龍
律師
複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
被 告 大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所
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附表一、建物部分編號乙之建號中關於272-4之記載
,應更正為274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黃瓊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