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
原 告 黃馨齡
郭振齡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莊秀銘
律師
楊鎮宇律師
陳志峯律師
被 告 黃美齡
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
被 告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
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
三十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湯郁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