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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原   告 黃馨齡       郭振齡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      楊鎮宇律師       陳志峯律師 被   告 黃美齡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律師 被   告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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