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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馨齡  住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11樓       郭振齡  住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○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齡、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502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(下同)16,370,358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,144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郁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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