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智遊廣告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號2樓
法定
代理人 陳游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正華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居間
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17,976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55,336元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吳佳樺
法 官 黃媚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欣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