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
原 告 台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毛子豐
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對
被告周佑霖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
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為
支付命令之
聲請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(下同)3,974 萬1,251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6萬1,800 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
應補繳36萬1,30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
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馮莉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