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48號
原 告 吳進添
被 告 利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新榮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
兩造並無
合意管轄之約定,且被告利佳精密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設臺中市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、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美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