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
原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雯
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
被 告 台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政田
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
律師
被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
訴訟代理人 林昭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
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
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 日
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8 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茲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
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鄧德倩
法 官 林伊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