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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原   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杜昆泰 被   告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銘 被   告 戴國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叁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汪怡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妤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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