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98號
原 告 黃淑娟
訴訟
代理人 杜昆泰
被 告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智銘
被 告 戴國真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
幣肆拾壹萬陸仟捌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
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叁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
法 官 汪怡君
法 官 吳若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妤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