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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柏景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張倍卿 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重 訴字第61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42萬8754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萬567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玗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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