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
被 告 張榮達
張燕秋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
律師
被 告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林憲揚
上列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
黃沛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
,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