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 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宗興 被   告 張榮達       張燕秋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  告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憲揚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      黃沛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20分 ,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