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
上 訴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燦昌
訴訟代理人
兼
送達代收人 李宗興
被
上訴人 張榮達
張燕秋
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林憲揚
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2 年6 月14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
定已於102 年6 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在卷可
稽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
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