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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 李宗興 被上訴人   張榮達        張燕秋        國際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 林憲揚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5 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6 月14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已於102 年6 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,其上訴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 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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