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
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鄭中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
律師
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
被 告 黃宗宏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
被 告 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
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請被告就原告備位依
民法第244條第1
項、第2項之請求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
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