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
上 訴 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偉恆
視 同
上 訴 人 黃宗宏
視 同
上 訴 人 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
被 上訴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
人
原 告 鄭中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103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同年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
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
法 官 陳蒨儀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