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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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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視   同 上 訴 人 黃宗宏 視   同 上 訴 人 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 被 上訴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 人 原   告 鄭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103年7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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