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11號
原 告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燕芳
訴訟代理人 沈淳旭
林士鋐
凌見臣
律師
被 告 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
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
被 告 謝建國
訴訟代理人 繆聰律師
複 代理人 王紀東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
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
院民事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
可稽,其
訴顯
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余富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