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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711號 原   告 寀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燕芳 訴訟代理人 沈淳旭       林士鋐       凌見臣律師 被   告 村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被   告 謝建國 訴訟代理人 繆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本 院民事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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