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22號
原 告 常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健隆
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
律師
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
被 告 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濟利
被 告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清鎮
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
劉有志律師
參 加 人 劉新傳
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
午三時,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妤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