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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      徐嘉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彬       洪美祺       王秀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4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10 萬3,896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萬3,45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4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宇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伊倫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4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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