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彬
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
律師
徐嘉明律師
上 一 人
複 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文彬
洪美祺
王秀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
被 上訴人
即
被 告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
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49 號請求確認票據
債權
不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10 萬3,896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8萬3,45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張宇葭
法 官 林伊倫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瑞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