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51號
原 告 進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麗娟
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
律師
葉恕宏律師
被 告 陳信樟
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
複代理人 張凱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9
時20分,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廖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