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57號
上 訴 人
即原 告 贊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湛維漢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焦玉珍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焦玉珍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
法 官 吳若萍
法 官 吳佳霖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沈彤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