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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原  告 贊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湛維漢 被 上訴人 即被  告 焦玉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焦玉珍間履行契約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若萍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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