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1號
原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姜禮釷
被 告 慶豐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芷妘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
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到院,此項裁定已
於101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
可稽。
原告
迄今仍未補正,亦經本院查詢無誤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