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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劉玉玄  住雲林縣○○鎮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黃旭田、東藏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肆仟叁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靖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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