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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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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  告 鏵瀅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號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環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4 萬 33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825元,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 ,尚應補繳6 萬7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寶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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