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
原 告 鏵瀅有限公司
號
法定
代理人 鄭三進
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環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4 萬
33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825元,扣除原告已繳之500 元
,尚應補繳6 萬7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