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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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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807號 原   告 鏵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三進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被   告 冠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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業經辯論終結。茲查本件尚有續  行審理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9日  下午4點10分,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兩造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: ㈠、兩造是否曾依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之約定,就價金保留   款新台幣200萬元之給付方式進行協商?如有,請具體說明   協商時間、內容、代表協商之人,並提出相關文件為佐。 被告應於103年7月1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: ㈠、被告所指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約定就系爭保留款之具體待   協商事項究竟為何?請簡略逐一列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舒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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