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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8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861號 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 下同)33,725,000元(計算式:9,000,000+23,000,000元× 1/1000×1075天【自99年11月30日起,暫計至上訴人聲明上訴日 即102年11月8日,共計1075天】=33,725,000元)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,23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珊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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