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1號
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豊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耀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
下同)33,725,000元(計算式:9,000,000+23,000,000元×
1/1000×1075天【自99年11月30日起,暫計至上訴人聲明上訴日
即102年11月8日,共計1075天】=33,725,000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63,23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珊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