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71號
原 告 景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照賢
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
被 告 國防部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1
法定代理人 嚴 明
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
葛百鈴律師
顏邦峻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余富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