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
原 告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建華
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
律師
被 告 杜明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
,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億柒仟叁佰叁拾陸萬貳仟玖佰零伍元
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億伍仟柒佰捌拾萬元供
擔保後,
得
假執行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,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依約定書第28條、保證書第
7條、放款合約第13條之約定,
兩造合意以貸與人公司所在
地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
管
轄權。又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
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
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訴外人賴庚申與被告分別於民國86年5月5日、5月12日各向
訴外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聯信託公司)借
款新臺幣(下同)128,500,000元,並互相擔任他方借款債
務之連帶
保證人。而借款人所負一切利息債務,均依照訂約
當時之約定利率計算,無約定者依照發生當日公司放款最高
利率計算;又如
債務人未依約償付債務,逾期在6個月以內
償還時,另按逾期時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
月者,則應按逾期時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;
惟賴庚申及被
告均未依約清償,依約已喪失
期限利益,中聯信託公司即於
93年間就本院92年度民執字第18065號
強制執行事件
參與分
配,並獲得部分清償。
嗣中聯信託公司於95年3月31日將被
告及賴庚申之原始貸款金額128,500,000元(被告部分截至
94年10月31日止之未償本金餘額為106,644,000元,賴庚申
部分截至94年10月31日止之未償本金餘額為106,706,000元
之不良
債權下一切權利、名義、利益、義務及責任轉讓予原
告,原告受讓
上開債權後,即於95年間就本院95年度執字第
13529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,並為部分受償,惟執行後
,原告尚有本金267,212,38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未獲清償,被告自應負給付責任。
㈡訴外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全公司)於85年6月
25日邀同訴外人陳增祥、被告杜明福為連帶保證人,向中聯
信託公司借款為504,000,000元,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償
付債務,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,另按逾期時利率之一成
加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則應按逾期時利率之二成
加付違約金。惟宏全公司
嗣後未依約清償,中聯信託公司即
向法院聲請
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,並於95年4月8日將上開債
權一切權利、名義、利益、義務及責任讓與訴外人仲誠資產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仲誠公司),仲誠公司
復於95年4
月17日將該
債權讓與原告。嗣原告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
度執字第29596號強制執行事件參與分配,並為部分受償,
惟執行後,原告尚有本金406,703,6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未獲清償,被告為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給付責任。
㈢訴外人益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益固公司)於86年9月
27日邀同訴外人林世坦、被告杜明福為連帶保證人,向中聯
信託公司借款360,000,000元,並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償付
債務,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時,另按逾期時利率之一成加
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,則應按逾期時利率之二成加
付違約金。惟益固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,中聯信託公司即於
95年11月30日將上開不良債權讓與仲誠公司,仲誠公司復於
同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,益固公司尚餘本金360,000,000元
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被告為該借款之連
帶保證人,自應負給付責任。
㈣訴外人瑞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瑞益公司)於88年6月
28日邀同訴外人林韋美貞、林鴻明、林鴻道、林許美玲、被
告為連帶保證人,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中華開發銀行)借款300,000,000元,而借款人支用本放款
之本金,在未予清償前,應按放款人所訂之基本放款利率減
年利率0.5%後之利率,按月計付利息;並約定如債務人未
依約償付債務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約定利率之10%加
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,則依約定利
率之20%加付違約金。惟瑞益公司嗣後未依約清償,中華開
發銀行即向法院聲請
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,並於該執行事件
未終結前即95年8月28日將上開不良債權讓與原告,原告為
部分受償,惟原告尚有本金39,446,86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未獲清償,被告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給付責任。爰依債權讓與、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
法律關係
提起本件訴訟。
㈤聲明:
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,073,362,905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。
⒉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
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㈠部分,雖據其提出約定書、保
證書、
本票、債權讓渡書、債權讓與公告、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92年度執字第18065號、95年度執字第13529號民事執行處
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;惟依上開分配表
所示,原告之債權原本為213,350,112元,自93年3月26日起
至96年9月3日止
按年息8.4%計算之利息部分為61,718,388
元,則本金及利息共計為275,068,500元,原告經分配受償
7,856,114元,依
民法第323條之規定,先以抵充利息後,被
告及賴庚申尚餘267,212,386元未清償,而其中本金部分為
213,350,112元,利息部分為53,862,274元,則原告主張被
告及賴庚申尚有本金267,212,386元未清償,且應自96年9月
3日起計算利息及違約金,容有誤會,
是以,原告請求被告
應給付267,212,386元,及其中本金213,350,112元部分,加
計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;至
逾此範圍之請求,
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主張之上開
事實㈡㈢㈣部分,
業據其提出約定書、保證書、本票、債權
讓渡書、債權讓與公告、債權讓與聲明書、台灣金融資產服
務股份有限公司95年桃金拍字第12號(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
年度執字第29596號)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
表、中華開發銀行放款合約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台灣金融資
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95年士金拍字第5號(臺灣士林地方法
院93年度執字第14184號)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
分配表等件影本為證,其主張
核與上開證物相符,
堪認原告
之主張為真實,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06,150,519元,及
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洵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依據
債權讓與、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
予准許;至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
核無
不合,爰酌定相當
擔保金額,准予宣告假執行。至原告敗訴
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即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
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、一部無理由,依民
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9條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法 官 匡 偉
法 官 林怡伸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純敏
附表一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 │ 利息 │ 違約金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本金金額 │借款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年利率│違約金起算日 │年利率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(民國) │(民國) │ │(民國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. │267,212,386元 │86年5月12日 │96年9月3日起│8.4% │96年9月3日起 │1.68%│
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. │406,703,654元 │85年6月25日 │96年4月20日 │9% │96年4月20日起 │1.8% 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3. │360,000,000元 │86年9月27日 │89年9月28日 │9.5% │89年9月28日起 │0.95%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至90年3月27日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│90年3月28日起 │1.9%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4. │39,446,865元 │88年6月28日 │95年8月31日 │6% │95年8月31日起 │1.2% 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
│本金│1,073,362,905 元 │
│合計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 │ 利息 │ 違約金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本金金額 │借款日 │利息起算日 │年利率│違約金起算日 │年利率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(民國) │(民國) │ │(民國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1. │213,350,112元 │86年5月12日 │96年9月4日起│8.4% │96年9月4日起至│1.68%│
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2. │406,703,654元 │85年6月25日 │96年4月20日 │9% │96年4月20日起 │1.8% 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3. │360,000,000元 │86年9月27日 │89年9月28日 │9.5% │89年9月28日起 │0.95%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至90年3月27日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 │90年3月28日起 │1.9%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4. │39,446,865元 │88年6月28日 │95年8月31日 │6% │95年8月31日起 │1.2% │
│ │ 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│ │至清償日止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
│本金│1,019,500,631 元 │
│合計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