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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 上 訴 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恒通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927號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柒佰肆拾壹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壹 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 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陸華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彤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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