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4號
上 訴 人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景隆
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
律師
王仁君律師
楊雅雯律師
複代理人 李汝民律師
被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凌珠蔥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星展(
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麗香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994
號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5,0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臺幣67萬8,00
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
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雪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