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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9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重訴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景隆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      王仁君律師       楊雅雯律師 複代理人  李汝民律師 被  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珠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星展( 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陳麗香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994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5,000 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67萬8,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雪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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