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5號
原 告 周信義
訴訟
代理人 呂秋𧽚
律師
複代理人 陳盈穎
被 告 新生影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信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
幣(下同)50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 億2,000 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 萬6,000 元,原告僅繳納500 元,尚
欠104 萬5,5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
法 官 張宇葭
法 官 林伊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郭人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