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
聲 請 人 力尹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金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4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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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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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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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亞熱帶事業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5月31日│新臺幣 │BP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松山機場分行 │ │201,591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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