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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04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力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1年4月5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1年度除字第104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亞熱帶事業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5月31日│新臺幣 │BP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松山機場分行 │ │201,591元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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